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产业入园拓展升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审批
福建-南平-顺昌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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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环保局
发布日期:2026-08-06 15:24
生成日期:2026-08-05
发文字号:南环保排污权函〔2026〕25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公司产业入园拓展升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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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产业入园拓展升级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购买条件的函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产业入园拓展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3号)、《**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你公司产业入园拓展升级项目包括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原有5万吨/年产能搬迁及副产氢气)、3万吨/年ADC发泡剂(含配套3.3万吨/年联二脲、副产8.7万吨/年十水碳酸钠)、60t/h废水处理(含副产氨和副产盐装置)、1万吨/年盐酸、2万吨/年液氯、1万吨/年次氯酸钠、3万吨/年过碳酸钠、1500万Nm3/年氢气提纯和充装、9.2万吨/年低碳脂肪胺(含3万吨/年乙胺、3万吨/年异丙胺、3万吨/年丁胺、0.2万吨/年二异丙基乙胺)等。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8.540吨/年、氨氮3.854吨/年、氮氧化物3.600吨/年。

三、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处于重点流域上游;3.该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建设地点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4.该项目落地于**省**市****新材料产业园,不处****工业园区内。

四、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1.44倍调剂,氮氧化物按1.2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5.498吨/年、氨氮5.550吨/年、氮氧化物4.320吨/年。

五、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六、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

七、你公司凭本意见和交易****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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