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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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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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价款结算,规范过程结算行为,根据《****建设厅 ****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杭建市发〔2025〕2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操作指引(试行)》,请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贯,并切实加强过程结算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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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8日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操作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价款结算,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厅****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杭建市发〔2025〕2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一)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时,重点关注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与幅度、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与时限、价款调整与结算方法以及过程结算中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

(二)过程结算周期(节点)的划分可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周期,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进行合理划分。

房建工程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可按基础工程(含地下室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不含二次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四个节点划分。

市政工程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进行合理划分,其中,道路工程可按道路排水、桥梁、绿化、交通设施专业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隧道、综合管廊工程可按主体结构工程(可不含二次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轨道交通土建工****车站、站点等)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三)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或项目清单可按照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的划分进行分段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各个过程结算周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和幅度;采用分段计算补差的,分段起止时间与过程结算周期(节点)相一致,相应的分段结算价差计算方式依照现行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过程结算工程发包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重点关注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工程量增减,从严管控相关工程变更,强化投资管控。

三、计量及计价

(一)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时重点关注措施项目费的计量、计价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当期确定的工程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计算,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费可按合同约定及措施项目特性选用以下结算方式,同一项目同一类措施费结算方法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变更。

(1)形象进度节点法:适用于与实体工程进度强关联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大型机械设备安拆费等,可按项目±0.000完成、主体封顶、装饰装修完工等关键节点拆分,合同中明确各节点支付比例,节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对应比例结算,附形象进度确认单及节点验收记录。

(2)已完产值比例法:适用于多数总价措施项目,当期应付金额=合同总价措施费总额×(当期已完分部分项工程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当期已完分部分项工程费需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3.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等其他项目费的计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时,重点关注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增减计算原则与方式,相关价格调整在对应结算周期中同步办理。

(三)发承包双方及时办理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确保办理完成时间与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相一致。

四、过程结算审核与价款支付

(一)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送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上报时间原则上在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过程结算资料满足结算要求,详见《过程结算资料清单》(附件)。

(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完整的各过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节点分别签发过程结算审核报告,同步按结算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三)过程结算项目市场要素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可以采用按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采用分段方式计算价差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各结算周期对应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信息价差,调差对应的工程量按该结算周期内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签认的工程量核定;价差调整也可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算。

(四)索赔及因工期延误产生的造价调整,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取。

(五)承包人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结算审核工作。

(六)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过程结算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过程结算办理完成后,按不高于过程结算报告确定价款的90%支付。

(七)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结算审核单位及总承包单位三方签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依据,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各方不得随意调整。

五、争议处理

(一)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可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若存在节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暂停竣工结算,承包人对不合格节点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直至整改合格后再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并在竣工结算中一并扣除。

六、其他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项目。



附件:过程结算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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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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