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福馨家园天城镇鹿门铺村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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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县福馨家园天城镇鹿门铺村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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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6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因**县福馨家园天城镇鹿门铺村材料堆场临时使用**县天城镇鹿门铺村土地,面积共0.8487公顷,全部为工矿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本临时用地用于材料堆场。
三、你单位应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四、在使用期内,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制梁场、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土场、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土地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如需要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至2028年1月21日止。
六、我局将依法负责监督临时用地情况,督促临时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等相关违法行为,将问****执法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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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