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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津规资**收地决〔2026〕1号
**市****服务中心:
原******管理局向原****办公室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北至光荣道,****供热站,西至原**自行车城,****路,面积为8408.1平方米,****机关团体用地。因机构改革,原****办公室已撤销,其全部职能****中心承接。
经核实,项目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停工后由于重大政策变化等原因该项目不能按照原有载体性质继续建设,****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停止建设,并致函****委员会停止原项目。因原建设单位****办公室已撤销,你单位承接原建设单位该项资产。因项目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该划拨的国有土地,该情形符合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请你中心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函告有关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周玉 联系电话:****9987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