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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3MAC3WCWTXD | 建设单位法人:李国成 |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市**县土城子镇、张纪镇、忠义乡 |
| **县胜源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
| 经度:114.599950,114.458770 纬度: 41.454260,41.644320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29 |
| 张行审立字〔2025〕16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900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23MAC3WCWTX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701MA0EEW2F9X | 验收监测单位:**博浩威特环境****公司 |
| 911********682836Q | 竣工时间:2026-05-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news/073f9b82-3748-461e-93a5-a82c52dca18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起于本工程**110kV升压站,止于忠义110kV变电站,采用单回架空架设+地埋电缆敷设,线路路径全长约25km(其中架空线路径长度24.69km,电缆部分路径长度0.31km);**杆塔100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64基、单回路耐张塔28基、电缆终端塔6基、终端钢管杆2基。 | 实际建设情况:****胜源希吉尔风场110kV升压站,终至忠义110kV变电站。**单回路架空+地埋线路,路径长约29.243km。架空导线选用:JL/G1A-150/25钢芯铝绞线,导线极限输送容量为116MVA(25℃),地线:采用2根24芯OPGW光缆;地埋电缆选用:ZC-YJLW02-Z-64,地埋光缆:2根GYFTZY-24B1,共**铁塔98基。 |
| 本工程线路路径全长29.243km,较环评阶段线路总长增加4.243km,其中架空线路增加4.24km,地埋钻越线路增加0.003km,未超过原长度的30%。****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确保该项目110千伏架线满足《110-750千伏架空输电线线路设计规范》;评价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标准控制限值要求。 2、110千伏架空线路环境噪声符合沿线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监测期间,线路工频电场强度监测结果为3.097V/m—527.3V/m,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结果在0.050μT—1.428μT,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4kV/m、100μT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架空输电线路下的道路等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 2、监测期间,线路周围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9dB(A)—54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7dB(A)—45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各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敏感目标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6—54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9—43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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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选择优质导线、地线,抬高架线高度 | 《声环境质量 标准》(GB3096-2008)1 类标准 | 已建设 | 监测期间,线路周围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9dB(A)—54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7dB(A)—45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各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敏感目标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6—54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39—43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 |
| 1 | (1)施工结束后,对塔基基础周边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并进行平整夯实、生态恢复,对碾压土地进行人工洒水,使土壤自然疏松,根据占地性质,分别播种合适的农作物、播撒草籽;由于塔基占用一般农田,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2)本项目针对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如下:①避让措施:临时道路、牵张场、物料场地等临时工程及塔基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并尽可能远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②减缓措施: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防风固沙及水土保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进行材料运输。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行为,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以上措施后,对生态红线的影响较小。③补偿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附近施工场地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各类建筑废料、多余材料应及时清运,进行综合利用或异地无害化处理。对塔基区、临时施工道路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④塔基G94-G95之间架空线路跨越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段:采用无人机放线等非落地施工技术,不扰动地面;禁止在红线内设置临时占地;禁止施工设备、车辆及人员扰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塔型采用高跨设计,确保导线对地距离满足安全要求,避免对地表植被和表土的影响。(3)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工程施工对水土流失的影响相对较小 | 已落实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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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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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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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结束后,对塔基基础周边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并进行平整夯实、生态恢复,对碾压土地进行人工洒水,使土壤自然疏松,根据占地性质,分别播种合适的农作物、播撒草籽;由于塔基占用一般农田,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2)本项目针对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如下:①避让措施:临时道路、牵张场、物料场地等临时工程及塔基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并尽可能远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②减缓措施: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防风固沙及水土保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进行材料运输。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行为,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以上措施后,对生态红线的影响较小。③补偿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附近施工场地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各类建筑废料、多余材料应及时清运,进行综合利用或异地无害化处理。对塔基区、临时施工道路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④塔基G94-G95之间架空线路跨越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段:采用无人机放线等非落地施工技术,不扰动地面;禁止在红线内设置临时占地;禁止施工设备、车辆及人员扰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塔型采用高跨设计,确保导线对地距离满足安全要求,避免对地表植被和表土的影响。(3)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工程施工对水土流失的影响相对较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施工结束后,对塔基基础周边将剥离的表土进行回填,并进行平整夯实、生态恢复,对碾压土地进行人工洒水,使土壤自然疏松,根据占地性质,分别播种合适的农作物、播撒草籽;由于塔基占用一般农田,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2)本项目针对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如下:①避让措施:临时道路、牵张场、物料场地等临时工程及塔基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并尽可能远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②减缓措施: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防风固沙及水土保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文明施工意识。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进行材料运输。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行为,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以上措施后,对生态红线的影响较小。③补偿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附近施工场地清理和植被恢复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区域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各类建筑废料、多余材料应及时清运,进行综合利用或异地无害化处理。对塔基区、临时施工道路区域及时进行植被恢复。④塔基G94-G95之间架空线路跨越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段:采用无人机放线等非落地施工技术,不扰动地面;禁止在红线内设置临时占地;禁止施工设备、车辆及人员扰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塔型采用高跨设计,确保导线对地距离满足安全要求,避免对地表植被和表土的影响。(3)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工程施工对水土流失的影响相对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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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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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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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