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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年产32500吨电子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拟租用**市**县**镇五洲路7号桂民投标准厂房7#厂房7595.28平方米,以及租用2000平方米地块储存石英石原矿。建设年产32500吨高纯石英砂/粉(石英砂SiO2纯度≥99.995%-99.9999%;石英粉SiO2纯度≥99.99%,粒度D97=50-200μm)。建设一套石英制砂、提纯设备生产线,建设原辅料储存区、产品储存区、技术与研发区、备品备件库等。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计划于2026年7月开工建设,2027年5月竣工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717.10吨标准煤(当量值)/10986.93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县“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年消耗电力3729.82万千瓦时,年消耗柴油91.38吨。项目石英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92.0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的50%,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410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17961.08吨,计入**县“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1.5383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投产将对**市完成“十五五”降碳目标影响为负面影响,要通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节能降碳等措施减缓不利影响。
五、请你公司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我局备案。
六、我局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我县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请你公司严格做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等工作,落实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要求,确保完成节能审查报告承诺目标。
八、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改革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