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慧口岸一体化数字底座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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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252F

乙方(受托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26699

甲方就**智慧口岸一体化数字底座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项目(委托代理编号:****)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依据磋商文件评审结果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信息

1.1 项目名称:**智慧口岸一体化数字底座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1.2 项目地点:**省**市。

1.3 项目背景: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智慧口岸一体化数字底座建设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配套技术标准规范,为项目立项和后续建设提供依据。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服务内容:

(1)编制《**智慧口岸一体化数字底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需求分析、总体架构设计、智慧口岸统一门户设计、智慧口岸综合管理平台设计、一体化数字底座设计、基础设施设计、项目投资估算等内容。

(2)编制项目配套技术标准规范,包括《**省智慧口岸数字底座技术要求》和《**省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技术规范》2个标准。

2.2 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提交。正式成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套、配套标准规范两套。

(2)提交纸质装订成果5份、电子文件1份。

2.3 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后,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4 乙方项目总负责人:邓凯。

第三条 履行期限

3.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乙方完成全部可研报告及配套标准规范的编制,并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1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此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完整的履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4.2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人民币结算及支付,****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乙方需提供等额的6%增值税普通发票。

4.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在本合同服务期满,乙方服务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因财政支付流程导致付款时间调整或**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4.3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591********0002

开户行:****公司**东直门支行

4.4 乙方账号名称,****银行账号均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截止前10个工作日内,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如因乙方原因未及时通知甲方,且甲方已经按照合同提供的账户完成付款的,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编制工作所需的基础信息和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5.2 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5.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后,应及时组织评审验收,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乙方。

5.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独立、客观、科学地完成成果文件的编制。

6.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审查意见,在原定服务范围内及时对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6.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可****服务所必需的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

6.4 乙方应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项目负责人,统筹负责本项目的编制工作,确保成果文件的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 验收标准与程序

7.1 验收标准:

(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相关规范、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建议可行;

(2)技术标准规范应****办公室发布的《智慧口岸数字底座技术要求》和《电子口岸数据交换技术规范》等上位标准的规定,同时立足**省智慧口岸建设现状和业务实际,明确应用数据的分类分级规则、数据格式要求、共享交换接口规范及安全认证机制,****指导所辖单位开展业务系统对接、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接入等工作。

7.2 验收方式:甲方组织内部会审和外部专家评审对成果文件进行验收,通过评审会或会审即为验收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参加评审会,并对成果文件进行汇报和说明。

7.3 甲方应自收到成果文件后5个自然日内组织内部专家会审,修改完成后10个自然日内组织外部专家评审验收,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评审结果。甲方逾期未组织评审或未书面告知评审结果的,视为验收合格。

7.4 若成果文件未通过评审验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验收。因甲方原因导致修改的,提交时间相应顺延。

7.5 若成果文件未通过评审验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成果文件,否则视为对成果文件的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 甲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编制的成果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配套标准规范)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8.2 乙方编制成果文件所使用的乙方背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法、技术框架、模板工具等),乙方授予甲方为使用成果文件目的而必需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许可费的使用权。

8.3 乙方保证其编制的成果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如因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文件及本合同内容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用途。

9.2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0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服务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 甲方应按时按数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除本合同约定,不得逾期。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甲方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违约行****银行****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4 因乙方编制的成果文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除负责无偿修改完善外,应免收相应部分的服务费,并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5 因甲方原因变更委托项目内容、规模,或提交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重大变动,导致成果文件需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增加的工作量追加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0.6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补偿;乙方已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服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服务费总额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服务费总额的100%支付。

10.7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顺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流行病或疫情等。

1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30个自然日或以上,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2.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3.4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整体效力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7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

13.8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9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含司法程序中的通知、送达)均应按照以下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收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因接收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拒收书面信函、传真机关闭或故障、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已满或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适用本条款约定。

甲方联系方式:

名称:****

联系人:张运中

电话:0731-****1341

地址:**省**市**区五一大道98号

乙方联系方式:

名称:****

联系人:邓凯

电话:188****8050

地址:**市**大道784号通信建设大楼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3.10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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