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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汽-****公司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120697F | 建设单位法人:邱现东 |
| 刘国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长****开发区 |
| **市**路5号 |
| 奥迪AU401/0CN_KL车型及T88焊装/PA3/CA3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1-C361-汽车整车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长****开发区 **路5号 |
| 经度:125.207330 纬度: 43.8495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2-19 |
| 长环建(告知)〔2023〕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54495.68 |
| 495 | 运营单位名称:一汽-****公司 |
| 912********120697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2********616367M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1MA14XGR91Y | 竣工时间:2025-10-16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8-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faw-vw.com/enviromental-disclosure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在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生产线及公用设施基础上,保持现有劳动定员和生产能力,冲压中心引进模具90套,完成37个自制冲压件生产实施一厂T88焊装车间技术改造,实现AudiB级和C级车白车身50辆/小时焊装生产能力;实施T88涂装车间(PA3)2010V工艺改造和AU401/0CN_KL车型导入,保持30辆/小时涂装生产能力,拆除原一厂涂装车间(PA1)生产线;实施一厂总装三车间(CA3)技术改造和 AU401/0CN_KL车型导入,实现60 辆/小时总装生产能力;新购置2套集装箱式危险废物暂存箱。项目属换型改造项目,建成后未新增FAW-VW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拟在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生产线及公用设施基础上,保持现有劳动定员和生产能力,冲压中心引进模具90套,完成37个自制冲压件生产实施一厂T88焊装车间技术改造,实现AudiB级和C级车白车身50辆/小时焊装生产能力;实施T88涂装车间(PA3)2010V工艺改造和AU401/0CN_KL车型导入,保持30辆/小时涂装生产能力,拆除原一厂涂装车间(PA1)生产线;实施一厂总装三车间(CA3)技术改造和 AU401/0CN_KL车型导入,实现60 辆/小时总装生产能力;新购置2套集装箱式危险废物暂存箱。项目属换型改造项目,建成后未新增FAW-VW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冲压→焊装→涂装→总装 | 实际建设情况:冲压→焊装→涂装→总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弧焊及打磨废气经集中收集、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胶烘干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Ox等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2)电泳废气经集中收集通过24m高排气筒排放;一线和二线电泳烘干室废气经热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TAR)处理后与各自烘干炉废气一并分别经31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NOx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注蜡加热炉废气经集中收集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N0x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调漆间密闭设置,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5)面漆(BC/CC)喷涂及中间烘干废气采用E-SCUB+DRYX+沸石转轮吸附装置(KPR)处理,废气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沸石转轮吸附装置吸附的VOCs经热空气解吸,进入热回收式热力焚烧炉(TAR)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NOx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中间烘干热源采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 20m高排气筒排放,除湿机燃烧废气经24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可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8-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6)PVC烘干废气经热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TAR)处理后与烘干炉废气一并经 3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NOx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7)点补室废气经收集后,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2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排放浓度和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8)检测试验废气经集中收集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非甲烷总烃、NOx、颗粒物等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9)总装车间点补废气采用干式过滤装置过滤后经18m 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等排放浓度和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10)危险暂存间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浓度和速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等恶臭控制项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11)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周界外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涂装车间磷化工艺含镍污水经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后与电泳废水、打磨废水经厂区现有PA3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与淋雨试验废水、循环废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经明渠排入新凯河。 (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各单元均已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危废暂存区、涂装车间地面、废水输送管网、污水处理站、油化库、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区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污染区各单元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 (四)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通过选择新型低噪设备,并对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环境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a类区标准要求,北厂界外居民区声环境质量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措施 干化污泥、废防冻液、废刹车油、废滤芯、废有机树脂等危险废物经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由相关单位回收或综合利用。 | 实际建设情况:胶烘干采用电加热烘干,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不涉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电泳废气经集中收集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一线和二线电泳烘干室废气经热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TAR)处理后与各自烘干炉废气一并分别经30m高排气筒排放,为原有主要排放口,排气筒实际高度略有降低。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注蜡加热炉废气经集中收集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调漆间密闭设置,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面漆(BC/CC)喷涂及中间烘干废气采用E-SCUB+DRYX+沸石转轮吸附装置(KPR)处理,废气由35m高排气筒排放;沸石转轮吸附装置吸附的VOCs经热空气解吸废气,经KPR系统的天然气燃烧装置处理后再经废气经面漆喷涂+中间烘干废气排气筒排放;中间烘干热源采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 28m高排气筒排放,除湿机燃烧废气经28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排气筒高度均增加,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PVC烘干废气经热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TAR)处理后与烘干炉废气一并经28m高排气筒排放,为原有主要排放口,排气筒实际高度略有降低。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总装车间点补废气采用干式过滤装置过滤后经18-19m 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其他均已落实。 |
| 焊装胶烘干采用电加热烘干,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不涉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废气依托原有在用排气筒排放,所依托的原有排气筒高度与批复中高度略有差别,总装车间减少了部分排气筒数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完善的应急防范措施、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应急**满足应急防范与处置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厂区已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220174-2023-121-M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52.27 | 9.716 | 0 | 9.716 | 0 | 152.27 | 0 | |
| 203.31 | 14.47 | 463.21 | 14.47 | 0 | 203.31 | 0 | |
| 13.47 | 0.07 | 23.377 | 0.07 | 0 | 13.47 | 0 | |
| 4 | 0.05 | 0 | 0.05 | 0 | 4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9.79 | 0 | 0 | 0 | 0 | 9.79 | 0 | / |
| 126.58 | 22.9 | 0 | 22.9 | 0 | 126.58 | 0 | / |
| 48.48 | 10.338 | 0 | 10.338 | 0 | 48.48 | 0 | / |
| 883.5 | 21.25 | 883.52 | 26.95 | 0 | 877.8 | -5.7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热力焚烧装置(电泳)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3 | 热力焚烧设施(PVC)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4 | 热力焚烧装置(面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5 | 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6 | 过滤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7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8 | 过滤+吸附+热力焚烧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厂房隔声、设备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厂区各单元均已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危废暂存区、涂装车间地面、废水输送管网、污水处理站、油化库、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区防渗层渗透系数<10-10cm/s,一般污染区各单元防渗层渗透系数<10-7cm/s。 | 已落实 |
| 1 | 干化污泥、废防冻液、废刹车油、废滤芯、废有机树脂等危险废物经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由相关单位回收或综合利用。 | 已落实 |
| 1 |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设完善的应急防范措施、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应急**满足应急防范与处置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已落实 |
| 依托现有涂装车间污水站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涂装车间污水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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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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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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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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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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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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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