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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持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2026-08-07 | 披露结束日期2026-09-03 | |
| 挂牌公示期内的工作时间 | ||
| 尹泓博 176****6099 | ||
| 项目名称 | ****公司所持有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底价(万元) | 23400 |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07 |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03 |
| 土地使用权 | |
| 权利人 | ****公司 |
| 产权证号 | 晋(2023)**市不动产权第****567号 |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16875.84 |
| 容积率 | 2.1 |
| 出让终止日期 | 2092-8-11/2062-8-11 |
| 土地使用权性质 | 出让 |
| 地类(用途) | 其他 |
| 地类(用途)其他说明 | 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公司和五交化职工宿舍,西至东岗路,****公司小区,南至书墨巷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租赁 |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财政部门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6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1年。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1年。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的实际状态交付; 2)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3)同意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勘查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并查阅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情况),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能否权属转移登记、受让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5、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6、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 本项目转让土地为含税价,转让方可开具相应增值税票。
2. 标的物目前在******局登记为闲置状态,待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按照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依约对标的物进行闲置状态解除,相关费用最终经双方审核确认后,由受让方承担。待标的物闲置状态解除后,**省产权市场根据转受让双方来函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进行价款划转(6840万元)。若转让方未能将标的物闲置状态解除,则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转让方依约将标的物进行闲置状态解除,受让方未在标的物闲置解除状态5个工作日内向**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函,则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详见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3. 最终受让方应在标的物闲置状态解除后办理转让方认可的合法****银行履约保函),并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关复印件,若因最终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并提交转让方认可的有效担保,则视为最终受让方违约,按照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标的物解除闲置状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超出,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期限,该期限内标的物转让价款(保证金6840万元)由**省产权交易市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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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684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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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