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晋****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市肉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省晋****公司年屠宰生猪72万头、肉牛7.2万头、肉羊15.1万只(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镇第二工业区(闽(2025)**市不动产权第****473号),总占地面积27157m2,总建筑面积35616.9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屠宰线、肉牛屠宰线、肉羊屠宰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2200m3/d)、无害化处理设备、检验检疫设备、洗车棚等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改革局意见(闽发改备〔2024〕C052864******局意见(晋自然资规〔2025〕69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屠宰相关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市**镇第二工业区规划等要求,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2.水污染防治。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污水入管、明沟明管、全程可视等相关工作。项目设置1个500m3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屠宰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恶臭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集水池+超微过滤机+隔油沉淀池+调节池+气浮机+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三沉池+消毒池的处理工艺)预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表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统一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待宰、屠宰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待宰间、屠宰车间、隔离间、急宰间等车间须按要求落实密闭负压收集措施,污水处理设施的产臭构筑物(调节池、缺氧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污水压滤间等)须采取加盖、密闭措施。
牲畜待宰间和屠宰间的恶臭废气(氨、硫化氢)须收集经2套“碱液喷淋+生物洗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氨、硫化氢)须收集经1套“碱液喷淋+生物洗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害化处理设备尾气与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1套“碱液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恶臭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厂界恶臭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排放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7.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农业、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别设置容积不小于600m3和740m3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可全部进入事故水应急池。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猪屠宰厂房和牛羊屠宰厂房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
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31.702吨/年,氨氮≤3.170吨/年。
项目行业类别属于牲畜屠宰(C1351)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主要行业;项目位于**市**镇第二工业区,****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均按1.2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8.0424吨/年、氨氮3.804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技术中心****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 VOCs 排放量为0.06吨/年,根据《****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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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晋****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市肉品加工产业园一期项目—**省晋****公司年屠宰生猪72万头、肉牛7.2万头、肉羊15.1万只(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镇第二工业区(闽(2025)**市不动产权第****473号),总占地面积27157m2,总建筑面积35616.9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猪屠宰线、肉牛屠宰线、肉羊屠宰线及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2200m3/d)、无害化处理设备、检验检疫设备、洗车棚等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改革局意见(闽发改备〔2024〕C052864******局意见(晋自然资规〔2025〕69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屠宰相关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市**镇第二工业区规划等要求,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2.水污染防治。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污水入管、明沟明管、全程可视等相关工作。项目设置1个500m3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屠宰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恶臭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废水。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集水池+超微过滤机+隔油沉淀池+调节池+气浮机+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三沉池+消毒池的处理工艺)预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表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统一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项目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待宰、屠宰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待宰间、屠宰车间、隔离间、急宰间等车间须按要求落实密闭负压收集措施,污水处理设施的产臭构筑物(调节池、缺氧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处理构筑物(污水压滤间等)须采取加盖、密闭措施。
牲畜待宰间和屠宰间的恶臭废气(氨、硫化氢)须收集经2套“碱液喷淋+生物洗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恶臭废气(氨、硫化氢)须收集经1套“碱液喷淋+生物洗涤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害化处理设备尾气与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的废气(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1套“碱液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恶臭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厂界恶臭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排放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7.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农业、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别设置容积不小于600m3和740m3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可全部进入事故水应急池。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猪屠宰厂房和牛羊屠宰厂房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
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COD≤31.702吨/年,氨氮≤3.170吨/年。
项目行业类别属于牲畜屠宰(C1351)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主要行业;项目位于**市**镇第二工业区,****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均按1.2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8.0424吨/年、氨氮3.804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技术中心****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 VOCs 排放量为0.06吨/年,根据《****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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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