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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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一)公务车辆调度与驾驶

****服务中心的派车指令后,对车辆进行科学调度,分配工作任务,安排驾驶服务人员驾驶车辆,及时、准点、高效、安全完成服务单位公务出行任务。

(二)日常加油、充电管理

对驾驶车辆油卡、充电卡管理和日常加油、充电。保证车辆油料、电量常态存量保持二分之一以上。

(三)日常检查和送修管理

对驾驶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出车前例行检查,每月 1次的车辆详细检查工作,确保在用车辆完好率100%。建立车辆检查和送修制度,编制《车辆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内容、时间、检查人签字等事项),及时按制度流程做好定程保养和维修的提醒、送修工作。

(四)日常保险年检管理

按期有序提前做好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到期购买、车辆年检年审工作计划,不得出现车辆脱保迟检漏检现象。

(五)日常保洁管理

建立车辆保洁工作制度,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内部干净。每次车辆回场及时擦拭保洁,对车辆内部垃圾杂物进行清洁整理。至少每星期对所有车辆内外清洗 1次。

(六)车辆指定停放

执行完公务车辆任务后,****停车场(区),非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每天必须保证车辆按指定停车区域进行停放,落实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查验。

(七)车辆档案台账管理

所驾驶的公务车辆档案和日常工作台登记账管理工作。要求所驾驶车辆的车钥匙、加油卡、充电卡、合格证书、行驶证等资料物品进行管理,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公务车辆档案台账包括:车辆合格证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加油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车辆有关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的录入,须在次日将信息及时登记台帐,每月对车辆使用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进行统计报表。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服务团队及人员要求

由供应商建立公务车辆驾驶服务团队,提供39台公务车辆驾驶服务。本项目所有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全时在岗(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内容至少包含中标后足额配置团队人、所有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全时在岗员)。标书代写

所有服务人员要求:

1、驾龄在3年以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类似工作经历证明资料)。

2、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视力正常,无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性心脏病等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的突发性疾病),在正式录用**行身体和心理检查,在每个年度都要提供体检报告。

3、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注重自身形象。至少2名持有A1驾驶证,至少37名持有C1(含C1)以上驾驶证,且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因酒驾、醉驾、毒驾等被行政及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记录,****机关吊销驾驶证记录。

4、政治面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

(3****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和合同签订

(一)本项目服务期限二年,自2026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止。(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采购周期24个月,采购合同一年一签。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出现连续两个月月考核不合格的情况,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重新组织采购。

(三)在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者业务量的需求变化等情况,采购人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供应商,提前终止或调整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五、服务标准:

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用工制度,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薪酬、社会保险、个税代扣代缴,负责劳动关系维护,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员工有关证件,处理劳资纠纷,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属供应商,采购人与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采购人不与服务人员直接发生任何费用。

★(二)供应商对服务人员承担《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服务人员一切劳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其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如发生工伤,由供应商负责工伤申报、报销及相关赔偿事宜。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有责事故,相关责任及赔偿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服务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引发的第三者责任及驾驶服务人员自身的损害责任。(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标书代写

(三)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等风险,保险范围以外的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负责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纪律教育,应保证对每位驾驶服务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演练,及时进行人员驾照年审等工作,对涉及工作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外泄,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对于服务单位人员违反规****中心调派(批准)使用公务车辆行为,有权拒绝出车,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六)服务人员上班工作期间,应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应向供应商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能请假。请假后岗位缺失由供应商机动岗位补足,未补足造成相应车辆不能执行出车任务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按****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B级车全天费用结算标准)。

(七)如遇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供应商须服从满足于采购人要求,建立值班制度,保证全天24 小时待命,轮流安排人员在岗值班,随时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期间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八)服务人员被采购人或服务单位投诉并查实有过错的、出现不遵守纪律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建议供应商更换该人员,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

(九)采购人对服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对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人员遵守纪律、车辆行驶安全、车辆维修保养及时、车辆保障出行情况、使用单位人员满意度等按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该考核结果既作为供应商更换人员的依据,也作为采购人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十)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人员需求情况作出人员安排计划,满足采购人的用人需求。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更换或减少人员。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采购人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提前1个月向供应商提出增减、更换驾驶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必须服从并及时调整安排到位。

1、在服务期内,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更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工作能力(驾驶技能、服务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C.不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

D. 违反劳动纪律或采购人的规章制度的;

E.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F.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G.泄露采购人或服务单位工作内容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人员缺岗的由供应商补足:

A.驾驶服务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驾驶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驾驶服务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十二)在服务期内,采购人退回驾驶服务人员或要求供应商更换驾驶服务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供应商承担。服务外包项目合同期满,采购人不再继续签订,或因供应商原因,采购人提前解除合同的,由供应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供应商承担。

(十三)在服务期内出现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公车、假公济私或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采购人依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十四)若供应商在服务期间,违反下列规定将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一切损失:

1、未经采购人许可,将承包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2、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3、出现重大事故或问题。

4、因自身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商业贿赂等行为,引发社会舆情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对国家、甲方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社会形象、公信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

5、如出现:供应商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或擅自将车辆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引起舆情反应的;供应商服务人员酒后、******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

6、其他情形。

六、验收标准:

1、

****财政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由供应商提供驾驶服务人员,完****服务中心公车平台调派公务用车出行任务及公务车辆日常事务工作(包括车辆日常检查,卫生清洁,保养、维修、车险、年审等与车辆相关的日常管理)。

由供应商建立公车驾驶服务团队,****服务队伍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负责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执行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满足使用单位出行需求,****中心的指令,调度车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出行。

二、报价说明

1、本项目采用服务费用包干方式报价,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对项目服务进行报价。如果供应商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在项目实施期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本项目对成交供应商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则由采购人制订和审定。(附后)


三、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服务费用。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考核方案附后),确定支付服务费,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正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申请支付服务费用。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1、对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采购人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2、考核结果在90分至85分(含),采购人扣除5%的月考核服务费用。

3、考核结果85分至80分(含)采购人扣除10%的月考核服务费用。

4、考核结果在7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采购人扣除20%的月考核服务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进行整改,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调整服务人员。

5、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决定解除外包服务合同。

★本项目预算为39台公务车驾驶服务费总包干,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驾驶服务车辆台数每月按实结算,即成交供应商报价中一年总价除以39台再除以12个月所得单价乘以每月实际驾驶服务台数。(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标书代写

四、其他

(一)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进行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交接。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人员进行上岗前考试(含技能考试、面试等)、体检及按照采购人的标准进行政审工作,以上流程全程受采购人监督,全部符合要求后服务人员才能入职,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服务人员各类劳动用工手续。

(二)服务人员必须具备采购人的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岗位资格、工作责任心、纪律性、**性和无犯罪纪录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采购人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规程进行作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采购人作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三)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服务期间,一切由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疏忽、大意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等责任并予以赔偿。

(四)成交供应商需提供所有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承诺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前科记录的承诺函、相关证件证明等,给采购人备案。人员变化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采购人。服务人员食宿自理。

(五)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成交供应商按规定购买并承担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六)成交供应商必须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教育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件),否则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因管理不善或服务人员失误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全额赔偿。

(七)因不可抗力事故(件)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如需要承担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协商处理。

五、日常管理

(一)成交供应商需与每位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员工资料录入、到期续签手续办理、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

(二)成交供应商应为服务人员建立人员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内容基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籍贳、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位)情况、婚育及配偶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

(三)应依法制定服务人员的《员工手册》,对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采购人。

(四)为服务员工出具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五)岗前培训:根据采购人的工作特点,对本项目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礼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入职前的培训。

(六)承担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用工风险。

六、违约责任

(一)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二)若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15 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服务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服务员工。服务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成交供应商辞退等原因导致服务人员不足的,而成交供应商在5 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时,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四)因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成交供应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若成交供应商在一个季度内违反其他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七、特定条款: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提供一份为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名单及符合录用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服务期间人员如有变动,新人员名单必须提前15 天提供给采购人并说明更换原因。

(一)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要求成交供应商随时通报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2、对成交供应商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评估;

3、对于不符合采购人管理或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予以更换;

4、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

5、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成交供应商的权利义务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外包业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外包服务任务;

2、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处理承包事务;

3、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对于服务、管理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或及时向采购人报送业务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5、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外包业务,不得擅自变更外包业务的要求;

6、成交供应商应亲自处理外包业务,不可转交第三人完成;

7、成交供应商对外包业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服务与成果应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标准;

8、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在约定时限内更换、调整派驻工作人员;

9、成交供应商在处理业务中取得财产的或其他利益的,应当立即转移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不得迟延交付或擅自使用;

10、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必要的资质、资格,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服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依法为其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员工的其他各项法定待遇。如因成交供应商违反相关劳动、社保法规或管理规定导致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成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法院要求采购人支付相关员工待遇或赔偿的,成交供应商应补偿采购人的全部支出,采购人有权依本合同向成交供应商追偿全部。

1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在提供服务期间,如遇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告知采购人并在此期间替换合适的工作人员(技能考试和面试需合格),确保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不间断。

13、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保密教育,对涉及为采购人服务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三)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成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成交供应商违反其义务或声明的;

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外包业务,造成经济损失和效能损失的;

3、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更换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工作人员的;

4、成交供应商更换后的工作人员仍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

5、因成交供应商或其工作人员在外包业务进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或造成损失或其他外部负面影响的;

6、未经批准,成交供应商驾驶员擅自用车或将车辆擅自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交供应商驾驶员酒后、******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7、因成交供应商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错造成采购人涉及纠纷并最终承担责任的;

8、因成交供应商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

9、成交供应商丧失外包资质或终止营业、解散、破产事件;

10、将成交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11、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采购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成交供应商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因其违约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4、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具体考核细则以招标文件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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