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师新湖农场城镇污水处理厂部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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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农场****处理厂部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07月07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 **生产建****农场
2 **** **五****商铺622号


五、基本情况

“****农场****处理厂部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由****委托****代理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于2026年7月7日发布采购项目公告,于2026年7月14日开标,师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对此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经核查,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设备清单中“电气自控”只标注1项笼统名称,未列明设备、控制电器元件等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功能要求及配备标准,造成采购需求模糊、缺失核心技术要件。各投标人无统一响应标准,可自主随意配置产品,采购文件存在实质性、根本性缺陷,破坏投标公平竞争环境,丧失公正性与合法性基础。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全面修订采购文件,细化完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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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兵****财政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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