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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关于****县妙皇乡六峰铜铅锌矿勘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8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3日 |
****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的《****县妙皇乡六峰铜铅锌矿勘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为****,位于****县城约130°方向、直距约15km的妙皇乡六峰村一带,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02",北纬23°47'10",勘查面积为11.847km2。勘查主要进行地质测量、物探、浅表工程(槽探工程)和钻探。
项目总投资992.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40万元。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地面作业应采取加强洒水等措施进行降尘。运营期,对钻探等易起尘作业,应采用湿法作业。对矿石、废石、土石方堆体表面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对进场道路路面洒水降尘,减少扬尘产生量。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并加强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以减少机械燃油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基础开挖、场地平整应避开雨季,减少雨水对地表的冲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运营期,钻探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钻探作业,钻探泥浆循环使用。槽探施工现场设置截排水沟,用于导排场内低洼处积水至沉淀池,达标后供勘查施工使用,不外排。雨水池收集截排水沟拦截导流的初期雨水,水力静置后用潜水泵抽取**回用于平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附近村屯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处置。运营期,地表钻探工程剥离表土、废岩芯、碎屑、固化泥浆暂存在钻探场地附近,钻探作业结束后用于钻孔回填与场地恢复,不外排。槽探废土方暂存在探槽附近,槽探作业结束后用于探槽回填,不外排。****维修店维修检查、清洁和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和废弃****维修店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处理站点统一处理。
(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沉淀池和雨水池池底及池壁应铺设HDPE膜防渗防止泥浆水下渗;废岩芯、碎屑和固化泥浆临时弃渣堆存区、槽探工程临时废弃土石堆存区、表土堆存区等临时堆存区底部应铺设HDPE膜阻隔渗滤液下渗,堆体坡面及顶部整体全覆盖防雨布,防止雨水直接冲刷,防止废水直接渗入地下水。应严格按照《固体矿产勘查钻孔质量要求》(DZ/T 0486-2024)对钻孔进行封孔。
(六)生态保护措施
应保护好非规划用地的植被,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控制勘查用地范围,避免破坏用地范围外动物生境。钻探工作结束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植被恢复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对勘查期间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勘查期间定期检查场界周边的排水沟是否堵塞,并定期清理,确保排水沟能正常使用。在勘查期结束后对被占用的土地复垦复绿,尽可能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调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