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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南州****公司单户金融不良债权 | |||||||
| 标的类别 | 不良资产 | 挂牌底价 | 310.00万元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年 8 月 7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年 8 月 13 日 | |||||
| 挂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交易所官方网站 | |||||
| 一、转让方简况 |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路39****花园4号楼 | |||||||
| 负责人 | 戚健明 | |||||||
| 注册资本 |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国有控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875092L |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同意以 310.00 万元为底价,公开挂牌转让 | |||||||
| 二、债权简况 |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南州****公司 | ||||||
| 债权本金余额 | 18,582,573.23元 | |||||||
| 累计欠息 | 28,342,718.49元 | |||||||
| 本息合计 | 46,925,291.72元 |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6年4月10日 |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该户系****银行****公司(下称“****商行”)与**南州****公司(下称“****公司”或债务人)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91********00004号、291********00041号的《借款合同》所形成的“损失”类不良债权。2026年3月28日,转让方即********商行收购该户债权。 二、担保情况: 抵押:位于**市桔山普子村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6540.30㎡,房屋使用权面积2847.97㎡。 三、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一、被告**南州****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银行****公司2017年5月27日的借款本金****555.23元及截止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369.56元、罚息498671.61元、复息257613.11元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020年10月28日后的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金额****55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向****银行****公司支付罚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10月28日起以借期内所欠利息****369.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向原告****银行****公司支付复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银行****公司与被告邱仕益、胡建英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编号:291********00004)有效,原告****银行****公司在借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复息、罚息范围内对522301、002219、GB00004、F****0001等三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6540.30㎡)、房屋使用权(面积2847.97㎡)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南州****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银行****公司2017年6月2日的借款本金****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424.48元、罚息718618元、复息407023.21元及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020年10月28日后的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金额****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向****银行****公司支付罚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10月28日起以借期内所欠利息****424.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向原告****银行****公司支付复息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银行****公司与被告**南州****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91********20012)有效。原告****银行****公司在借款本金****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复息、罚息范围内对“商誉-邱仕益品”商标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执行情况 首次执行:(2021)黔2322执813号;再次执行:(2024)黔2301执4576号。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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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若要以延期付款方式购买该户债权,须另行提出申请,并取得****关于延期付款的批复。 |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 2.债权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债权交割。 | ||||||||
|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 ||||||||
| 5.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31.00万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银行****公司 户名:**** 保证金账号:218********011****3925 大额行号:314****18016 或 开户行:****公司****中心支行 账号:349****29546 账户:**** 大额行号:104****05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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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标的项目。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本所和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3.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存在《信息披露确认表》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情形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转让方进行协商。 4.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待《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转换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另行交****交易所。若受让申请方已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转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按时参加本项目公开竞价程序或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发生放弃受让、未按照要求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等成交确认文件、未按《资产转让协议》要求缴纳转让价款等违约情形;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出现上述情形的,如该保证金缴纳至本所指定账户的,本所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保证金没收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该保证金缴纳至转让方账户的,转让方向本所出具《保证金没收告知书》后转让方依约直接没收将保证金。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7.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或受托代理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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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4 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 √ )C.终止挂牌。 |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 )B.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则确定其为受让人。 |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 2.加价幅度为 0.50万元或 0.50 万元的整数倍。 |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600秒内完成。 |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 五、转让方承诺 | ||||||||
| 本转让方****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 1.本次不良债权资产包转让的相关资料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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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不得向不特定第三方募集资金,拆分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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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联系人:彭经理 联系电话: 176****9282 |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155****6777 | ||||||||
8.意向受让方承诺书(金融机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060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