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溪河流域(主城区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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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宛溪河流域(主**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项目编号:****)作如下答疑澄清说明,请收悉:

1、提问:1、招标文件P49中4.4.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资料: 1.业绩证明材料:2、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同时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应具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盖章,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落款时间为准。问: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四方盖章齐全,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不予认可。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且该文件需具备四方盖章。您单位提供的是“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标书代写

2、提问:关于本项目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自 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完成过单项合同建设工程投资额 0.6 亿元及以上的市政排水类或管网类设计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多得 1 分,我公司提供业绩单项合同建设工程投资额0.6 亿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内容包含市政排水类或管网类)设计业绩,是否满足加分要求标书代写

答复:不予加分。“根据本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审’中约定,投标人业绩要求为‘完成过单项合同建设工程投资额0.6亿元及以上的市政排水类或管网类设计业绩’。本项目所指的‘市政排水类或管网类’,是指‘排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管网工程’等专项工程设计业绩或EPC(含设计)业绩。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标书代写

3、提问:我单位将参与宛溪河流域(主**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工程总承包投标,咨询下:我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我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我单位承担本项目劳务和绿化工程,且总工程量不超过4000万元,本联合体模式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复:不予认可。1、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2、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资质要求,即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招标文件、过往答疑澄清公告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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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07
答疑公告
宛溪河流域(主城区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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