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智慧宝安管控指挥西乡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4年)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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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4年)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4年)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智慧****分中心运营总体服务(2024年)项目

合同金额(元):****00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删除原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数据分析服务 结合**街道实际运行情况,利用区大数据**开放的权限和接入的各类系统与数据,通过进一步细化统计分析,形成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和大数据分析专刊为主的街道运行监测数据分析工作体系,并深度参与建立区-街道隐患分析(分析成果)-分派处置-督查跟踪的闭环工作机制;结合街道各部门业务工作需要,编写满足街道要求的数据分析模板和数据分析应用案例,用数据驱动业务发展。
2、原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点数据分析服务,数据分析工作主要聚焦**街道城市整体运行状态,紧紧抓住关系**街道城市运行的全局性问题,从网格化运行、政务运行、城市运行、民生运行和街道重点工作情况等五**面,构建优化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并根据指标体系进行数据归集、清洗、挖掘、处理、监测与分析;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和大数据分析专刊呈现项目成果。修改为:数据分析服务,数据分析工作主要聚焦**街道城市整体运行状态,紧紧抓住关系**街道城市运行的全局性问题,从网格化运行、城市运行、民生运行和街道重点工作情况等四**面,并根据指标体系进行数据归集、清洗、挖掘、处理、分析;以大数据分析专刊呈现项目成果。
3、删除原合同第三条第三款服务要求中的第二点“为了便于工作开展,乙方需自备至少**车辆,用于其开展技术巡检和维护工作,并严格执行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登记使用等管理工作”;删除合同第七条中设备配备要求“按照原有设备严格参照设备的相关使用说明。为便于工作开展,乙方需自备至少**车辆,用于其开展技术巡检和维护工作,并严格执行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登记使用等管理工作。”
4、原合同第五条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598.9万元整(人民币伍佰玖拾捌万玖仟元整),此金额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合同总金额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修改为:“本合同总金额为¥522.9万元整(人民币伍佰贰拾贰万玖仟元整),此金额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合同总金额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119.78万元整(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柒仟捌佰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合同价款。”修改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104.58万元整(人民币壹佰零肆万伍仟捌佰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原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满3个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99.45万元整(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肆仟陆佰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合同价款。”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服务期满3个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61.45万元整(人民币贰佰陆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其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原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起一年,服务期满后经甲方考核通过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并向甲方申请支付项目尾款合同总价的30%,即¥179.67万元整(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服务期满的交接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服务中断、设施设备严重损失、员工上访、罢工歇业、劳动合同争议或其他纠纷,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起一年,服务期满后经甲方考核通过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并向甲方申请支付项目尾款合同总价的30%,即¥156.87万元整(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捌仟柒佰元整)。若乙方在合同服务期满的交接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服务中断、设施设备严重损失、员工上访、罢工歇业、劳动合同争议或其他纠纷,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服务费,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原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一点 人员配备要求 智慧****分中心运营服务团队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1人、值班长1人、技术主管1人、值班值守7人、数据分析5人、系统保障5人,共计20人的驻点运营服务。修改为“项目负责人1人、值班长1人、技术主管1人、值班值守7人、数据分析5人、系统保障4人,共计19人的驻点运营服务。”
6、合同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由****变更为**市****公司。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信息中心《****园区数据采集等运营工作的通知》要求:因上级业务要求及街道实际需求变化相应核减服务及费用。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7月14日至2026年07月2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市**区**街道宝民二路10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支付中心

地址:**市**区**东路31号108

联系电话:0755-****2127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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