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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局核发的刁开发等206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因上述从业人员未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件并且符合法定撤销条件,本局决定予以撤销,证件自撤销之日起自行作废。(名单见附件)
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323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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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