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28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公司光电子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区**大道79号,占地面积13334平方米,租赁**市**区经****公司位于**区**大道79 号厂房,租赁建筑面积 16443.11 平方米,年产光电子器件10000万件。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所有废****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中的C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1#厂房下盘废气、擦拭废气、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浸泡废气经通风橱管道收集后一起经沸石转轮+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DA001排气筒排放;2#厂房下盘废气、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DA002排气筒排放;3#厂房下盘废气、检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DA003排气筒排放。本项目DA001、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氟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 区 内 非 甲 烷 总 烃 无 组 织 排 放 执 行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32/4041-2021)表2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四)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刀片、废砂轮、废耗材、废包装材料、废滤材、废砂等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水处理污泥待鉴别后落实处置措施,在此之前在厂区内按危废进行收集、贮存等管理,如未进行危废鉴别,则应作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若鉴别为一般固废,则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贮存在厂区一般固废仓库。废切割液(含渣)、废棉签/无尘布、研磨废渣、抛光废渣、废溶剂、酸洗废液、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均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设置应急事故池2个,容积共100立方米,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0.4455吨、非甲烷总烃(无组织)≤0.6213吨、颗粒物(无组织)≤0.0015吨、氟化物(无组织)≤0.0003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92101.9吨,COD≤24.6808/4.6051吨、SS≤11.7149/0.921吨、氨氮≤2.102/0.3684吨、总氮≤3.2192/1.1052吨、总磷≤0.2996/0.0461吨、石油类≤0.2403/0.0516吨、LAS≤0.396/0.0258吨、盐分≤27.0939/27.0939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