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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省**市**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西马路)保护项目-西马路两侧建筑修缮维修工程EPC总承包(1-7标段、38-40标段) | ||
| 建设地址 | **省**市**区**门街道 | ||
| 建设规模 | 西马路1标段,位于西马路牌坊至成兰公厅段,涵盖道**侧(17栋)及南侧(21栋),现状建筑为1~5层的单多层建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外立面工程、室内建筑工程以及泛光照明、强弱电、给排水等配套工程。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8132.2199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中设****公司 | ||
| 施工单位 | ****,**纪传****公司 | ||
| 监理单位 | 中科****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江晓林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战荫宝 |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欣,陈欣 | 总监理工程师 | 胡建勋 |
| 合同工期 | 2026-07-01 ~ 2027-01-27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监督单位:**市榕****服务中心; 质量监督注册号 RCZJZ****028;安全监督注册号RCZJA****028。 (报建栋号:共38栋) 北侧:1-1、1-2;2-2、2-4、2-8、2-9、2-10、2-11;3-2、3-3、3-4、3-5、3-8、3-9、3-10;6-1、7-1;(共17栋) 南侧:38-1、38-2、38-4、38-5、38-9;39-1、39-2、39-3、39-5、39-6、39-7、39-8、39-9、39-10、39-13、39-14;39-15;40-1、40-2、40-3、40-4;(共21栋)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