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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环境影****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0395-****085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县聚****公司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省增绿****公司 | **省**市**县****委员会向西150米**998号院内6号 | **** |
****关于**县聚****公司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