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节能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
电话:0464-****307
通讯地址:**市**区**街104****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科(154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去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 参与 情况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 见 |
| 1 | ****节能改造设备更新项目 | **市**区湖东路1号****现有厂区内 | **** | **东隆****公司 | 项目属改扩建项目,选址位于**省**市**区湖东路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区内扩建锅炉房、**1座脱硫用房(用于储存石灰石)、1座临时灰渣暂存间、1台58MW热水锅炉,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锅炉烟气净化处理系统。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本次项目**的1台58MW热水锅炉和现有的1台75t/h蒸汽锅炉(2号炉)正常运行,淘汰现有的1台75t/h蒸汽锅炉(1号炉)。 | 项目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剂配置,不外排;软化水系统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地面冲洗水、输煤系统除尘、除灰渣用水。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粉状材料运输时对车辆加盖蓬布,在市区内减速慢行;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运营期,一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组织废气污染。锅炉烟气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尿素)+布袋除尘器后+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锅炉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脱硫塔塔顶烟囱排放,高60m。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达到超低排放(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无组织废气污染。灰石仓仓顶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利用现有储煤场,现有储煤场为半封闭储煤场,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碎煤机全封闭管控,碎煤机为全封闭式,采取密闭和负压系统降尘;输煤栈桥为密闭建筑内设雾化喷淋装置,产生的粉尘经喷淋除尘后,尾气直接经风机排放;采用湿式机械除渣系统,灰渣暂存间全封闭,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燃煤及灰渣、脱硫石膏运输车辆采用苫布遮盖,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时间,夜间禁止施工,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 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罩、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和加强厂区四周绿化等措施,厂界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管理部门要求向指定地点外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运营期,炉渣不在厂区内存储,通过除渣间泄漏口倒入运输车辆外运销售,日产日清,外售综合利用;炉灰暂存于场内灰库内,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暂存于厂区内石膏库内,外售综合利用;石灰石粉仓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全部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不在厂区内堆存;废布袋由厂家回收;维修过程收集的废矿物油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按照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废催化剂由厂家定期更换,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不在厂区暂存。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环评规定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评规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落实监测计划。制定监测方案,按照方案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定期上报监测结果。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本项目建成投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5.732吨/年、20.197吨/年、24.003吨/年。 | 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的环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和报纸公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公众来访电话和信函。 | 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及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