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18〕7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场地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以下简称“我院”)受****委托,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核心区9#地块(**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LXB04-01-07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参与单位
业主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
采样单位:**市****公司
检测单位:**市****公司
外部质控检测单位:******公司
地块基本情况
****核心区9#地块(**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LXB04-01-07地块)位于**市**区小港街道朱田村,占地面积24666.8m2。调查地块1989年之前主要为荒地;1990年之后陆续建设为住宅,工业企业、办公楼等,主要涉及金属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纺织业等,2020年6月起,场地陆续拆除。根据《**市**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该地块将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使用。我院于2021年2月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并编制了调查方案。
采样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场地内共布置土壤采样点11个,地下水采样点4个。土壤采样深度为原状土下6m,每个点位各采集4个土壤样品;地下水井钻井深度与土壤采样深度保持一致,每个点位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
场地外东北侧、西南侧不受干扰的农田区域各设置1个对照点,对照点土壤采样深度0-0.2m,取1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对照点地下水钻井深度为4.5m,取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场地内共采集了49个土壤样品(包含了5个外部质控平行样)和5个地下水样品(包含了1个外部质控平行样)。检测项目为47项,包括1项基本理化指标(pH值)、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项挥发性有机物(包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1项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土壤与地下水检测指标一致。
水文地质情况
根据现场钻孔记录描述,调查地块地面以下至6m深大致分为以下3层:第一层主要为杂填土层,潮,杂色,无异味,碎石含量约10%~30%,粒径约1~25mm,约至地下0-1.5m;第二层为粉质黏土层,潮或湿,黄褐色,无异味,约至地下0.5~3.5m;第三层为淤泥质粘土层,湿,暗灰色,无异味,约至地下3.0~6.0m。
调查地块地下水水位埋深为0.75~2.97m,高程采用黄海绝对标高,水位高程为3.03~5.25m。根据各监测井的地下水位埋深数据,通过surfer软件对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场地的地下水流向近似为由南向**。
地块污染状况
土壤
该场地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土壤质量评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对土壤污染指标进行评估。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土壤样品检出项目为1项基本理化指标(pH值)、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5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1项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其中,pH值范围在7.42~8.26之间,铜检出浓度范围为18~110mg/kg,镍检出浓度范围为31~60mg/kg,铅检出浓度范围为4~81mg/kg,镉检出浓度范围为0.04~0.31mg/kg,汞检出浓度范围为0.078~2.28mg/kg,砷检出浓度范围为5.5~17.0mg/kg,六价铬检出浓度范围为0.5~1.2mg/kg,苯并(a)蒽检出浓度均为0.2mg/kg,苯并(a)芘检出浓度范围为0.1~0.3mg/kg,苯并(b)荧蒽检出浓度范围为0.1~0.3mg/kg,检出浓度为0.2mg/kg,茚并(1,2,3-cd)芘检出浓度为0.2mg/kg,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范围为6~222mg/kg,上述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地下水
报告中地下水质量评估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III类标准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地下水污染指标进行评估。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为1项基本理化指标(pH值)、4项重金属和无机物(汞、砷、镉、六价铬)、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1项石油烃类(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中,pH值范围为7.42~8.06之间,汞检出浓度范围为1.0×10-4~2.4×10-4mg/L,砷检出浓度范围为3.6×10-3~5.0×10-3mg/L,镉检出浓度范围为2.8×10-4~8.1×10-4mg/L,六价铬检出浓度范围为1.0×10-4~1.68×10-3mg/L,苯并[a]芘检出浓度范围为3.2×10-5~3.8×10-5mg/L,检出浓度范围为2.8×10-5~3.4×10-5mg/L,苯并(a)蒽检出浓度范围为5.3×10-5~5.8×10-5mg/L,茚并(1,2,3-cd)芘检出浓度范围为1.8×10-5~2.0×10-5mg/L,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范围为0.02~0.04mg/L,上述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结论与建议
****核心区9#地块(**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BLXB04-01-07地块)土壤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因此,该地块可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开发,无需开展详细采样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地块开发前对地块残留的建筑砖块等予以规范清理和拆除,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经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前,地块责任单位应对地块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建议在该土地开发前应加强地块现场管理,避免外源污染,一旦发生外来不明土壤、废弃物倾倒,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