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环审〔2026〕5号关于河南永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嵩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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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搅拌站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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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编制的《********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市**车村镇孙店村辛庄村,租赁现有场地进行建设,建成后全厂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防尘措施,做好施工场地围挡防护;落实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收集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全部依托周边的社会卫生服务设施进行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废****填埋场处置;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避免对环境敏感点造成不良影响。

2、废气污染防治。(1)生产车间及原料库均密闭,并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定时开启;(2)粉料筒仓排空粉尘收集后经各自配备的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搅拌粉尘收集后经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3)车轮及时冲洗、汽车加盖篷布、卸料点设置喷雾装置;(4)各环节物料转运皮带密闭。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满足《**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要求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十二、****搅拌站行业(适用范围:****搅拌站、****搅拌站、干混砂浆、水泥稳定土等)A级企业要求(PM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3、废水污染防治。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其他冲洗废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及搅拌机、罐车清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4、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东、西、南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除尘灰、砂石分离沉渣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设施收集池沉渣、试验产生的混凝土块,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每天收集后,交由环保部门统一清运。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6年8月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400

联系电话:0379-****5608

抄送:****环境局****大队

****公司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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