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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海关监管场所项目(一期)仓库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0004号****海关监管场所项目(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0005号)。截止2024年5月8日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且未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手续。
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的规定,******公司取****海关监管场所项目(一期)仓库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0004号****海关监管场所项目(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0005号)自2024年5月8日起自行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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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