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8-07 15:01 至 2026-10-06 15:01 | |||
| 行政区划 | **省-**市-驿** | 地块面积(m2) | 13476.9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置地弘润山 | |||
| 经度 | 113.984680 | 纬度 | 33.01425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5-11 至 2026-07-3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阎佳 | 单位联系电话 | 138****9230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阎佳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8****9230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夏蕴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73****297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驿**文明大道1198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项目地块(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大道与文渊路东北角。总调查面积为13476.90㎡(合20.215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3.98468°,北纬33.01425°,地块四至范围:北至空地,南至文渊路,西至**大道,**绿化带。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第四章第59条第2款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驻****规划局关于**大道与文渊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规划条件的函》(驻自然资函〔2026〕9号)以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002026TJ****003)、**市**大道与文渊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用地规划红线图,该地块规划用途为(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查询,本次调查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耕地、其他农用地。2026年5月,受驻****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了****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6年5月,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经调查核实,本次调查地块原为吴楼村集体土地,早期用地属性为农用地。2011年至2017年期间,地块主要用作木材仓储及木材物料晾晒场地;2018年相关设施拆除后地块长期处于荒地状态。地块**区域后期持续被占用,其中东南片区用于废品回收经营,西南片区用作木材堆放仓储。2021年5月,依据《****政府关于**市2020年度第十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663号)文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地块权属正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本次调查地块整体呈不规则矩形,南侧紧邻文渊路,外围已设置围挡,地块内地势整体平缓。结合历史卫星影像及2026年5月7日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利用方式分区特征明显,可划分为**的木材/废品回收利用区、中部及东部的荒地区域。 其中,地块**为现状主要利用区域,西南片区为木材堆放仓储区,地面已硬化,现场堆放有大量原木、废弃木料、板材及木构件,场地内停放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周边搭建简易板房,未发现工业生产设备及生产活动痕迹;东南片区为废品回收经营区,地面部分硬化,现场堆放纸箱、塑料瓶、废弃包装物等各类回收废品,场地设置有遮阳棚及简易分拣设施。地块中部及东部区域现状以荒地为主,地表覆盖杂草及自然植被,局部区域保留少量农用地田埂与简易围栏,现场未发现工业设施、污染物堆放及明显污染痕迹,无刺激性异味,土壤未发现异色、油渍等污染特征。 地块周边约1k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公园、地表水-小**。经调查走访、资料分析,调查地块周边无工业生产企业,不存在工业污染来源,周边潜在污染风险极低,不构成地块的污染输入途径。 通过第一阶段调查可知,调查地块(1)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处置利用、填埋等;(2)历史上未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3)历史上不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或为污水灌溉区;(4)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5)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6)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存在被污染的迹象;(7) 经过周边污染分析,地块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8)地块相关资料齐全。因此,地块内无明显的污染源,地块外1km范围对地块影响可忽略,分析认为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满足规划需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