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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8月7日-2026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市**区长江东路601号
联系电话:0562-****260
邮编:244000
|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设置单位 | 报告编制单位 | 排污口位置 | 污水类型及排放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 1 | ****开发区 ****处理厂 入河排污口 | ****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 **汇****公司 | 东经117.653405° 北纬30.790930° | 工业废水 547.5万t/a | 连续排放 | 明渠+管道 |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等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标准,TN、SS、粪大肠菌群数参照执行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 中的一级A标准 | COD≤109.5t/a,氨氮≤5.475t/a, 总磷≤ 1.095t/a,氟化物 ≤ 5.475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