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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我区**街道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6〕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以《****政府****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海政征〔2026〕49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政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司
四、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厦****改革局****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带概算的批复》(厦海发投〔2025〕116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5XS****580号),需征收位于海****社区柯井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社区文体中心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政府办公室
地址:**市**区滨**路9号
联系电话:0592-****247 邮政编码:361026
二、征收实施单位:********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592-****358 邮政编码:361026
三、征收范围
以《****政府****中心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海政征〔2026〕49号)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四、基本情况
(一)该项目涉及收回**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约4656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现场放样为准),经现场实地放样,该方位内需征收厦****公司所属宿舍楼宗地3宗,宗地总面积465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5453.47平方米,批准用途城镇住宅用地(职工宿舍)/集体宿舍。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人为厦****公司。
(三)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房位于临港**。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价值应当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真实价格评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价值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执行。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均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和差价结算的依据。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标准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五)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按评估结果补偿。安置房未初装修的,补助300元/平方米。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
(七)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附属物补偿
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转移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七、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评估事项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从年度评估机构名单中分别选定一家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年度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
(三)征收实施单位从年度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工作;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致。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时点为征收公告发布时点。
(五)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请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实施单位报名(报名电话:0592-****358)。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