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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处理厂建设项目(EPC总承包)设备采购工程标段1招标公告[答疑澄清公告]
澄清1:针对招标文件 P1 其他要求 “(3)投标人须提供水解酸化池工艺包、除臭系统、生化池曝气器、板框、活性焦工艺包等关键设备的厂家授权书……” 条款,现明确解释如下:
上述关键设备,投标人须提供招标文件 P71《投标人拟采用品牌目录表》中所列品牌针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书;投标人提供其他品牌授权书的,按废标处理。投标人须保证授权书真实,伪造厂家授权书及提交虚假资料弄虚作假投标并查证属实的,按原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澄清2:招标文件P1资质、证书类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许可范围需包括环保设备或水务工程设备相关生产或销售资格”条款,现明确解释如下:
本项评审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备环保设备、水务工程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或销售相关登记范围;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销售且可涵盖上述设备销售的予以认可。仅含有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运营等服务类经营范围,不满足本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