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7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福建-厦门-海沧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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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关于2026年7月2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7-23 15: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7月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9日(5 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03****中心)、****792****环境局)

传 真:****269

通信地址:**市**区滨**路19号

邮政编码:361026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昌睿荣废旧物资、一般工业固废回收仓储项目

**市**区东孚大道 1999-16 号部****工业园3号厂房西北侧)

****

**祯****公司

一、****门市**区东孚大道 1999-16 号部****工业园3号厂房西北侧)。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回收、转运粉煤灰2000t、炉渣5000t、煤矸石1500t、脱硫石膏4000t、赤泥1000t、磷石膏1500t、工业粉尘3000t,年回收、仓储、转运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3500t、皮革废物4000t、废钢铁 600t、废木材及相关制品500t、废纸400t、废橡胶400t、废玻璃600t、废塑料30000t。

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根据《**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2018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的二级标准(过渡阶段)要求。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标准限值和相关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根据《**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六)你单位该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660吨/年,氨氮:0.0066吨/年。根据《****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厦环评〔2024〕3号)上述两项总量指标可以豁免购买。

三、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二)落实雨污分流。园区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生活污水进入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达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应采用低噪声的产品,高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维持设备处于良好地运转状态,避免因设备运转不正常时噪声的增高,确保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理。一般工业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及时建立并完善固废的产生、贮存及转移台账。建设单位应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收集、暂存至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严禁排放,并应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方可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使用。

五、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落实建设项目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措施,不断推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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