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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为此,****编制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化项目(110KV变电站3#主变增容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化项目(110KV变电站3#主变增容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棠口镇**高新技术产业园15号
公示内容: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6年8月6日-2026年9月2日(20个工作日)
联 系 人:叶工
联系电话:133****6317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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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