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龙胜-峒中口岸公路(宜州至上林段)第三合同段第九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忻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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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第三合同段第九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2026-07-29 16:15

****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第三合同段第九批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县**镇高塘村、尚宁村、江平村委会集体土地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共8个地块,占地面积2.0111公顷,涉及农用地1.9824公顷,其中水田0.0885公顷、旱地0.4073公顷、田坎0.0082公顷、其他园地0.5912公顷、乔木林地0.4344公顷、竹林地0.0500公顷、灌木林地0.0476公顷、其他草地0.0073公顷、农村道路0.1931公顷、沟渠0.0574公顷、坑塘水面0.0973公顷。涉及建设用地0.0288公顷,均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700公顷。

以上8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该临时用地有效期1年8个月,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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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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