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本次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投标文件-3.2投标报价-3.2.7条款修改为:标书代写
3.2.7付款方式
(1)招标人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按当期确认量的90%给予支付。
付款条件:①双方签认后经招标人项目经理审核的工程量确认单及当期结算单,且现场签证单需招标人项目经理签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投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完成最终结算单且通过招标人审计部门审计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5%。
付款条件:①最终结算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完成最终结算单且通过招标人审计部门审计,本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
付款条件:①最终结算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4)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5)上述付款方式支付都必须先经中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发票,并经招标人核实合法有效后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银行转账。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6)招标人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本期实际结算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若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项。
(7)中标人在投标及合同签定时已经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本工程的资金支付风险,并且在投标报价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考虑。当出现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以未收到中标人或中标人下游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为理由,到招标人、****公司、业主、政府部门索要工程款的(包括但不限于闹事、上访、举报、发律师函等),无论是否属实,中标人均要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12小时内核实和到场解决第三方所反映的工程款问题,如果中标人逾期未至或任由事态发展,则视为中标人同意招标人直接从本工程进度款和尾款中代为支付,并且自愿接受与招标人代付款双倍金额的罚款作为违约金,也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了在工程结算及法律诉讼中向招标人主张委托无效和罚款过多的一切权利,中标人同时赋予了招标人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以及与招标人签定的其他工程分包合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招标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又发生上述事件的,同样适用上述约定。招标人通知方式包括中标人代表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快递邮寄,上述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如果中标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招标人的开具时间要求造成招标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票面要素内容有误等导致招标人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假发票的,招标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中标人开具出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同时中标人应承担招标人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9)如果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则在结算时扣除违约金后再行确认结算金额。
(10)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投标人必须对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和各类操作人员的各类保险进行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本次采购付款方式相关条款以本次补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