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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公司:
你单位《关于**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段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市土地1.2056公顷(国有土地0公顷),其中农用地0.4104公顷(耕地0公顷、农村道路0.1705公顷,沟渠0.0133公顷,坑塘水面0.1804公顷,乔木林地0.046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未利用地0.6883公顷、建设用地0.1069公顷,作为**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段项目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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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