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6-08-04 |
| 标 题 | **市**区2026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 文 号 | 苏政地E〔2026〕50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苏政地E〔2026〕50号
****政府关于**市**区2026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由****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区呈报的(吴)地呈字[2026]第10号建设用地项目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位于**区临湖镇、甪直镇、胥口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3715公顷(耕地1.6780公顷)、未利用地0.3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区甪直镇、胥口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1171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306公顷(耕地0.0055公顷)、未利用地0.20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026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7.4021公顷(耕地1.6835公顷),征收土地9.7903公顷(成片开发征收土地9.7903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并纳入自然**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区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你区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