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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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度互连印制电路板扩建项目 | **市千灯镇宏洋路301号 | **** | **金****公司 | 新购锣机(PR-2228/S4)、DVCP线(B635-FK610)、PTH线(944-11)、蚀刻线(SES25NGAA07A4)等设备约200台/套,扩建后全厂年产**度互连印制电路板70万平方米、柔性印制电路板7万平方米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一般清洗废水经一般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产线,剩余部分、含银废水(经含银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含氰废气塔排水(经次氯酸钠破氰处理后)、化学金后的水洗含氰废水(经电解破氰+二级树脂吸附预处理后)、高浓度废水(经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其余综合废水一起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市千灯****公司。生产废水依托******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市千灯****公司,其中PH值、COD、SS、氨氮、总氮、总磷、总铜排放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总银、总镍、总氰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甲醛、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开料、打靶/锣边/机械钻孔、成型、V割等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侧吸+挡板+密闭收集后由10个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DA015)排放;激光钻孔产生的颗粒物经侧吸+挡板+密闭收集后由1套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热压机、全自动压膜机、阻焊丝印机、隧道炉、文字印刷丝印机、PCB文字喷印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密闭管道直连收集后由水喷淋+除雾+RCO(蜂窝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镀前处理线、DVCP线、PTH线等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甲醛、非甲烷总烃经槽边吸风+顶部抽风+密闭收集后由2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DA017、DA018)排放;化镍金线产生的氰化氢、硫酸雾经槽边吸风+顶部抽风+密闭收集后由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19)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标准;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氯化氢、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醛、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公司塑料件生产项目 | **市周市镇优比路366号7号厂房 | ******公司 | ******公司 | 年产塑胶制品5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印刷、烘干废气、网版清洗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CNC、放电加工废气经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磨床、砂轮打磨废气经车间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苯乙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苯乙烯、氨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