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F0130/2026-0008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7 |
| 文 号 | **环复〔2026〕26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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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8100万件塑料包装箱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开发区**路126号2#厂房(淮河**侧、经十路西侧)建设年产8100万件塑料包装箱容器项目。
项目代码:****。
二、在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公司租用******公司已建的2#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期应按要求妥善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冷却水塔排水、纯水制备排水一并接管****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注塑工序在洁净车间进行,注塑、脱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危废库废气一并经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注塑及脱模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乙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乙醛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运行前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脱模剂桶、废抹布、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1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收集、贮存、处置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废过滤网、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包装袋、废过滤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暂存于**的6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收集、贮存等有关活动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本项目以租赁的2#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颗粒物≤0.082t(有组织≤0.052t、无组织≤0.03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7629t(有组织≤0.5019t、无组织≤0.261t)、乙醛≤0.028t(有组织≤0.018t、无组织≤0.01t)。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160m3,COD≤1.1718/1.0080t、SS≤1.0332/0.2016t、盐分≤30.366/30.366t。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3m3/a,COD≤0.0552/0.0102t,SS≤0.0325/0.0020t,氨氮≤0.0066/0.0008t,总氮≤0.0091/0.0024t,总磷≤0.0009/0.0001t。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363m3/a,COD≤1.227/1.0182t,SS≤1.0657/0.2036t,氨氮≤0.0066/0.0008t,总氮≤0.0091/0.0024t,总磷≤0.0009/0.0001t、盐分≤30.366/30.366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