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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6****医疗机构第一季度货物采购项目 (二标段)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5月18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开发区文德路一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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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投标的ZK-BC010型号儿童病床存在“一号多用”行为(同一型号在同一备案号下对应成人病床和儿童病床两套完全不同的技术参数),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方式不当,未依法对中标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补充投诉事项:****涉嫌泄露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商业秘密给中标人及产品厂家,存在串通投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中标人在投标时将ZK-BC010型号用于响应儿童病床采购需求,但该型号在开标时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技术信息与实际响应参数不符。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发现ZK-BC020-02型号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要求,据此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程序符合规定。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自行对中标人违法行为作出认定并查处,缺乏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关于补充投诉事项 中标人所作解释具有合理性,代理机构已就投标文件保密管理情况作出说明。投诉人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投标文件被泄露,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投诉事项一成立。 2.驳回投诉事项二。 3.驳回补充投诉事项。 4.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对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8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