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以下简称“ 三资”)的经营使用行为,加强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发包、租赁、拍卖、流转、转让及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从其专门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工作。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签尽签原则:所有涉及集体“ 三资” 经营使用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
(二)公平公正公**则:坚持市场经济规则,平等对待合同相对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民主决策原则:合同签订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履行“ 四议两公开” 民主决策程序,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依法依规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策,确保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权责明确。
第二章 合同订立规范
第四条 事前论证与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合同时,应对经济活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制定详细的“ 三资”利用方案,明确标的、数量、期限、预期收益、收支预算等关键内容。方案经民主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的事项,须履行报批手续;****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把关。
第五条 合同标的价格确定。合同标的包括集体所有的**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采购的服务或物品等。合同价款应通过市场机制合理确定:
(一)**性资产发包、经营性资产出租、投资入股等,应参照同期同类资产市场价确定基础价格。
(二)无市场参照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议定。
(三)大额固定资产处置,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基础价格确定后,原则上应通过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渠道公开竞价,按竞价结果确定最终合同价款,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合同期限管理。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兼顾经营稳定性和集体利益: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该地块的剩余承包期。
(二)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20 年。
(三)集体“ 四荒”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 年。
(四)对于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合同期限可适当**,但必须建立周期性的价格调整或收益递增机制。房屋等不动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七条 民主决策程序。合同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民主程序:
组织提议:理事会根据审核或批准后的方案,拟定合同草案。
“ 两委” 商议:村党组织及时召开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对合同草案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对商议后的合同草案进行审议,获得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合同草案进行表决,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议公开:表决通过后,将决议内容向全体成员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结果公布:合同签订后,将签订结果及时公布,公布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内容应规范、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组织公章。理事长因故不能签署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代签。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员会依****村委会公章。村党组织不得直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九条 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监督合同相对方履约,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资产等行为。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组织清算、验收、资产收回。对拖欠租金、分红、借款等款项的,应及时采取催收、调解、诉讼等措施追索。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政府****办事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出现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情形时,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无效与撤销。对于通过恶意串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手段订立的,或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通过书面通知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以维护集体合法权益。对未经授权由村“两委”擅自签订的合同,应及时追认或主张无效。
第四章 合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合同登记。实行合同台账登记制度。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合同基本信息(如名称、对方、标的、期限、金额等)准确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编码。同时, 以村为单位建立纸质合同管理台账,分类归档,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备案。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变更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套资料(包括合同原件、民主决策记录、乡镇审核意见、公****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乡镇应建立备案台账,并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合同归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管理、保持一致。档案资料包括合同正本、变更协议、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履行凭证、纠纷处理材料等。应规范档案借阅流程,做好档案保管和负责人变更时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检查。 ****政府****办事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合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程序的民主性、内容的规范性、价格的合理性、履行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合同公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全周期、全时段公开。除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外,鼓励利用村级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化手段,对正在履行的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持续滚动公开,方便成员随时查询与监督。
第五章 纠纷调处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纠纷调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调解。合同未约定的,****政府****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对未履行民主程序、合同不规范、未按时备案或录入平台等行为,****政府****办事处)应采取口头提醒、下达整改通知书、约谈负责人等方式督促纠正。
(二)对因怠于行使权利(如不及时催收租金、分红)给集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私下签订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隐瞒不报造成集体利益损失的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合同管理中发现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收受贿赂、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线索,应****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州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