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集团****公司年生产30万辆智能摩托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年生产30万辆智能摩托车**项目选址位于**市雅瑶镇兴雅路149号,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辆智能摩托车。项目占地面积161157.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25954.01平方米。
二、受我局委托,****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确定基本合适,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基本清楚,环境现状和生态调查资料较翔实,评价技术方法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绿色节能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焊接、补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电泳及喷涂、固化、补漆、砂芯制造、铸造、危废房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以及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和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外)。砂芯制造、铸造产生的酚类、乙醛、甲醛、苯胺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热水炉、烘干炉、电泳固化炉和RTO天然气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较严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模具保温处理、砂芯制造、铸造、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熔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厨房油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酚类、甲醛、氟化物、甲苯、二甲苯、乙醛、苯胺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pH排放限值为6~9,非一类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氟化物和二甲苯执行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处理站进水标准较严值排入****处理站。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优化厂区布局,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东、南、西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北边厂界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六)做好生产车间(喷涂区)、事故应急池、危废间、固废间、危化房、污水处理站和收集系统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全厂设置不少于435.45m3的事故应急池,确保雨污水管道隔离闸有效,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并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集团****公司年生产30万辆智能摩托车**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VOCs≤25.144吨/年、NOx≤11.122吨/年。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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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