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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煤矿:
你公司《****煤矿12采区充填管路系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公司临时使用我市******煤矿充填站、****煤矿中部回风斜井**复用水池之间国有土地3.6529公顷(54.79亩),其中天然牧草地3.5714公顷(53.57亩)、其他草地0.049公顷(0.73亩)、农村道路0.0064公顷(0.1亩)、未利用地0.0261公顷(0.39亩),用于******公司****煤矿12采区充填管路系统项目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8月4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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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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