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位于**市****办事处****社区,地块中心坐标约为E 88.871201°,N 29.290960°,该项目用地面积0.600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3628公顷、其他草地0.2374公顷)。
(2)经调查得知,2014年-2025年,项目地块内为空地,本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涉及污染类工业企业。地块2014年-2017年,地块东****办事处****社区电力**、南侧为吾都居民区,东北侧为中****加油站。地块2019年-2025年,地块西侧新增**洋程物流仓库,南侧新增****办事处****委员会,东北侧新增洗车场。不涉及工业企业,未堆放有危废固废。
(3)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调查结果,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无工矿企业和规模化养殖企业,无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活动,现场调查未发现遗留的工业企业、养殖场和各类槽罐;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工业固废堆放与倾倒、无工业固废填埋活动,调查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过污水农用灌溉,未发生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因此,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4)根据人员访谈结果及现场调查,结合历史卫星影像资料,调查地块边界外500m范围内存在**洋程物流仓库、****办事处****社区电力**、吾都居民区、****办事处****委员会,洗车场和中****加油站等,根据地块周边污染影响识别,项目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自治区大气、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函》(藏气水土办〔2022〕1号)的要求开展。经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得出如下结论:
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教育用地(0804),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活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