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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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原《**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实践的发展,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局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对接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技术规范,并紧密结合我市近年来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管的实践经验与突出问题,旨在构建更加严密、精准、高效的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机制。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系统推进,历经完整程序。首先对原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结合监管需求起草修订初稿。形成草案后,先行征求局内相关科室、部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意见,根据反馈修改完善。随后,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据收集到的建议进一步优化。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再次修改完善,过程中就诚信管理相关内容****改革局意见,最终履行法定程序,现正式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办法》在结构、内容、措施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和充实,主要变化体现在:

(一)体系结构更完整。将原办法较为简略的条款,扩展为涵盖“适用范围、列入情形、认定程序、监控期限、企业义务、监管措施、提前解除条件与程序、附则”等九部分的完整体系,逻辑更清晰,操作性更强。

(二)法律依据更全面。明确引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具体规范,使制度根基更为扎实。

(三)监控情形更具体。将原办法3条列入情形细化为8条,明确将发生亡人事故、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因安全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在各级检查中被处罚或通报批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使用不合格或淘汰设备工艺、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关键人员不履职等情形纳入重点监控范围,覆盖更全面,指向更明确。

(四)认定程序更规范。明确了“信息收集与报送、审核与核准、公示”的常规程序,并增设“即时启动机制”,应对紧急情况,提升响应速度。

(五)监控期限更合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区分了6个月(如发生亡人事故等)和3个月(如其他违法违规等)两种监控期限,改变了原办法“3-6个月”的模糊规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六)企业义务更明确。详细规定了重点监控期间企业必须履行的三项核心义务:强化检查整改(明确检查频次与记录要求)、实行月度报告(报告需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加强教育培训(明确培训频次与内容),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七)监管措施更严格。明确了区级每月至少1次监督检查、市级不定期抽查的频次要求;明确了扣除诚信分值、**监控期限、列入诚信不合格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并公开信息等多层次惩戒措施,增强了威慑力;将监管结果与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紧密挂钩。

(八)解除机制更优化。规定了监控期过半且检查合格无新问题、或所有项目竣工且监控期无问题两种可申请提前解除的条件;明确了“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市级审批、通报解除”的四步程序,特别是涉及多区项目的需所有关联区审核同意,确保解除审慎公正。

(九)评价标准更刚性。本次修订对附件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及附件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的检查结论评价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总体导向更趋刚性。原141号文附件采用“优(85-100分)、良(71-84分)、中(60-70分)、差(60分以下)”的四级总体评价,且施工现场评分差的总体评价不能评为优、良。现《办法》附件调整为检查实行缺项不评分,以汇总得分率≥75%为“合格”,并明确规定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两种情形:一是检查发现存在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况,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二是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该修改突出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责任,使评价结论更加刚性、明确,便于企业理解和遵守。

五、实施保障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计划于2026年正式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组织宣贯与培训,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并将根据实施情况与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策的最新要求做好动态衔接。

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办法》正式文本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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