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我院委托****组织招标采购的“********医院建设项目”。于2026年07月06日9时30分****交易中心九楼904标室开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994.51万元。
****公司有****、****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黔诚****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符合性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4家进入评审,通过专家评审,此次中标单位为****。
中标结果公示后,****联通****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的质疑函。****公司针对质疑函内容,分别对3家公司作出回复。回复后,****公司向上级部门投诉的相关情况。根据招投标法规定,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在我院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期间,2026年7月27日,我院纪委综合室QQ邮箱收到了对“****”的匿名举报书(见附件1),并根据匿名举报要求对****进行核实。
****公司一起,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对匿名举报反映的相关问题开展了核查工作。经核查,中标单位“****”提供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为:项目名称:《****医院医保DRG智能监管平台采购项目》;合同编号:****;联系人姓名:卜理超;联系电话:189****4262。根据匿名举报人通过【****政府采购网http://220.****.70:7004/page/notice/notice_city.jsp?noticeId=****006657 area_id=12】提供的证明材料,项目名称:《****医院医保DRG智能监管平台采购项目》;合同编号:****;联系人姓名:刘娜;联系电话:189****4262。除两者联系人姓名不一致外,其余项目名称、合同编号、联系电话、合同内容均一致(见附件2)。
针对上述核查情况,****公司发函至中标单位****,****公司于2026年8月5日前,对匿名举报的信息提供相关证明,但****至今都未作出相关书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鉴于此,因本次是匿名举报,****公司无法证实两者项目联系人刘娜与卜理超的真实性。恳请贵局予以判定,并明确下步招标采购工作方式。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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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