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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4分钟前 | 公 开 人:****破产管理人 | |
| ****破产管理人 关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告 各利害关系人: ****(以下简称“****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5)黔破终40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于2026年6月3日作出(2026)黔04破13号决定书,决定****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管理人****公司与相对方签订且在2026年3月30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需要解除。****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材料可能存在缺失,为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请各相关利害关系人于2026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反馈是否需要继****公司所签合同,同时提交相关合同文件、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供管理人核查。 如逾期未反馈或未按要求反馈意见,视为相关利害关系人不需要继****公司所签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将依法解除,相关利害关系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开发区西航路与彩云路交叉路口万象御墅售楼部,杨律师159****8020、陈律师155****9491。 ****破产管理人 2026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