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服务单位:
我单位于2026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县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市场报价比选采购的公告》,经审核,原公告计费基数表述含糊,致使各报价单位虽下浮比例不同,但实际报价金额高低与下浮比例不成正比,现正式澄清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县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2.采购人:****
3.项目总投资:约6226.31万元。
4.土建部分费用4223.59万元(按初设批复文件取值);
5.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其中:
**工程:**医共体分院2个(方召分院3000㎡、革一分院4000㎡),**村级卫生室5个(合计480㎡),总建筑面积约7000㎡,投资估算约2300万元。
改造工程:****医院1400㎡、****医院康复专科2000㎡、****中心200㎡、中心药房600㎡、村级卫生室2000㎡、乡镇卫生院3800㎡,总改造面积约10000㎡,投资估算约1900万元。
二、明确报价计价基数
1.参照《**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参考标准》(黔造价协〔2021〕10号),按土建部分费用4223.59万元(按照初设批复文件取值),“基准价”=基数×费率。
2.本次报价暂以4223.59万元为计费基数测算基准价及参选报价;正式合同签订后,以委托人移交的施工图预算对应**造价为最终计费基数,按中标下浮比例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其它要求
1.无效报价判定:为遏制恶意低价竞争,保障预算编制工作质量,本条所称“基准价”,系指以4223.59万元为基数,按黔造价协〔2021〕10号文件测算的预算编制费基准价。报价下浮比例达到或超过70%,需提供2–3份同类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作为成本合理性支撑,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所有报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同时明确下浮比例和报价金额。
3.已按原公告报价的单位,如确认原报价系基于本澄清后基数(4223.59万元)测算且无异议,可不再提交二次报价,原报价继续有效;若原报价系按总投资或其他基数测算,须按本澄清重新报价。
4.所有参与二次报价的单位,资料递交方式:
方案A(现场递交):参选文件须于2026年8月10日上午12︰00前(**时间)送达。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方案B(邮寄递交):参选文件须于2026年8月10日上午12︰00前(以签收时间为准)送达下述地址。逾期送达恕不接受。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费用与丢失、损毁风险由参选单位自行承担。
递交地点:****办公室(详细地址:**省黔东南州**县**西路66号)。联系人:熊政(150****9164)、吴晓凤(151****8747)。
5.本次公告未提到的澄清内容,以2026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县县域医共体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市场报价比选采购的公告》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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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