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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6,548,536.6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增加一项11.31: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二、招标文件P28页以及P39页中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更正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文件)中删除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可对该评分项选择是否启用,若选择启用该项,则在报价初审环节有清单报价相似度比对按钮;若选择不启用该项,则在报价初审环节无清单报价相似度比对按钮。 四、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3.3.3删除以下内容“并结合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安排拨付”、“如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导致需方不能按时支付分包人货款时,分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13.3.4 上述付款前提是发包人能完全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如若发包人延迟付款给承包人,分包人完全理解,承包人亦可相应顺延付款给分包人,分包人并承诺在此期间放弃追诉承包人的违约支付责任,免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