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高压电力工程(暂估价)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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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1.1元 人民币
6,548,536.6元 人民币
其他评标办法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增加一项11.31: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二、招标文件P28页以及P39页中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更正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文件)中删除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可对该评分项选择是否启用,若选择启用该项,则在报价初审环节有清单报价相似度比对按钮;若选择不启用该项,则在报价初审环节无清单报价相似度比对按钮。 四、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3.3.3删除以下内容“并结合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安排拨付”、“如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导致需方不能按时支付分包人货款时,分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13.3.4 上述付款前提是发包人能完全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如若发包人延迟付款给承包人,分包人完全理解,承包人亦可相应顺延付款给分包人,分包人并承诺在此期间放弃追诉承包人的违约支付责任,免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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