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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村委车路江村路口与向海大道交汇处
邮编:536017
联系人:林绍沈 联系电话:135****9718
授权代表:林绍沈 联系电话: 135****9718
地址: **壮族自治区**市******村委车路江村路口与向海大道交汇处
一、质疑回复
我公司于2026年7月31****公司递交的****柴油采购项目(重2)项目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1、经我公司核查,广****公司与广****公司注册地址虽然相近,但是不一致,****公司负责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为同一人的情况,所以不存在关联嫌疑。
2、****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混同、人员交叉任职、资金往来、业务协同、上传IP地址、MAC硬件地址、标书编制设备信息等关联情形,核实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贵公司未附有任何证明材料支撑,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3、法律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答复结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华****公司
2026年8月9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回复.pdf (1.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