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少康湖东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8-10 09:47 至 2026-08-25 09:47 | |||
| 行政区划 | **省-**市-任** | 地块面积(m2) | 45619.0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80-2021 | 活动历史 | -2012年地块内为崔庄窑厂,2013年地块内崔庄窑厂拆除,地块西****公司,2015年地块东北角**小型混凝土拌和站,2019****公司拆除,2021年小型拌和站拆除,地块内全部为闲置空地。2024年1月-3月少康湖人造滑雪场运营,其余时间闲置,2025年1月-3月少康湖滑雪场运营,截至项目组现场踏勘时已拆除。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商住地块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任**二十里铺街道,少康湖湿地公园以东,西至共青团路,北至无名道路,南至闲置空地。 | |||
| 经度 | 116.585201 | 纬度 | 35.490132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3-18 至 2026-08-1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马超 | 单位联系电话 | 186****2858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马超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6****285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省**市任**二十里铺街道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郝献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8****917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市任****办事处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本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地块历史上存在的企业不涉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本地块不属于必须开展监督检查的对象。 2026年4月,******公司委托****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了****小组对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并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少康湖东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分析,地块内崔庄窑厂、****公司、小型混凝土拌和站三家企业产排污环节可能对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产生影响。周边历史及现状中存在****公司、大务屯窑厂、******公司等企业,根据其原辅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迁移途径分析,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一定影响。 第二阶段采样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3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调查地块外布设4个土壤对照点(4个表层样)。共采集土壤样品75个。土壤分析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45项、甲醇、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锌、pH、铝、氟化物、硫化物、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锰。 经检测分析,地块内土壤pH属于正常范围。地块内土壤样品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的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及推算风险筛选值要求。可初步判断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尚好,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从环境质量的角度,满足下一步开发建设的要求。 本地块初步采样分析阶段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5个,地块上游布设1个监测井。共采集6份地下水样。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35项常规35项(除微生物和放射性指标)、甲醇、有机磷类、百草枯、拟除虫菊酯类、镍、二甲苯、多环芳烃(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经检测分析,地块内地下水检测因子(除溶解性总固体)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质量能够满足一类用地标准要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满足下一步开发建设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