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9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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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2026)豫10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公司****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豫10破15号民事决定书,指****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厂区资产过程中,现场存放有机器设备、生产备品备件、工具物料等资产。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自述前述部分资产存在与外单位共用、混同存放情形,主张部分资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不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实际占用人、权属权利人的有效名称及联系方式,导致管理人无法直接通知相关权利人核实权属、办理取回手续。 为保障全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推进,现就相关财产取回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利申报范围 认为存放于债务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备品备件、辅助设备、物料工具等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依法享有取回权的单位、个人,均为本公告适格权利人。 二、申报及取回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权利人须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取回申请及完整权属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未举证的,视为无争议权属。 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书面《取回申请书》(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位置、权属依据、主张理由); 2、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 /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财产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资产台账、入库单据、设备铭牌对应资料; 4、如存在共用、存放、借用关系,需提交双方书面协议、交接记录、对账资料; 5、授权委托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 四、逾期法律后果 限期内未向管理人书面主张权利、未提交有效权属证明材料的: 1、管理人将依法认定现场全部机器设备、备品备件、物料资产均为债务人破产财产; 2、统一纳入破产财产评估、拍卖、变价处置; 3、因逾期未行权导致财产被处置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女士 联系电话:159****6328 特此公告。 ****破产管理人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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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组限期取回权公告.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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