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 发文机关: | **** | 成文日期: | 2026-08-03 |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6】165号 | 生效日期: | 2026-08-03 |
****关于S207环湖东路甲乙村至克土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6】165号
**州、****政府:
**州《关于S207环湖东路甲乙村至克土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2026〕54号)、海北州《关于S207环湖东路甲乙村至克土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北政〔2026〕21号)已于2026年7月29****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州共**倒淌河镇甲乙村、****集团湖****公司,海北州**县**湖乡达玉五谷村、三角城**峰村、三角城公用草场、金滩乡公用草场、****运输厅、******集团有限公司、******草原局、****集团有限公司,2个州 2个县 2个乡 2个镇 3个村 7个国有单位的 0.6531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将 42.5857公顷国有农用地和 6.378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连同 55.776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 105.393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 S207环湖东路甲乙村至克土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州、海北州要督促共**、****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足额缴纳,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州、海北州要督导共**、****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州、海北州要督导共**、****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共**、**县自然**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州、海北州要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压覆矿产**查询、报批等工作。如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供地。
六、具体事宜由共**、****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6年8月3日